大理白族自治州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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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在线
2007-5-11 16:40:00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政府法制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拟定全州依法行政总体规划,并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二)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审查工作。
(三)负责省政府法制办、省级有关部门和州人大常委会征求州政府意见的法规、规章草案的办理工作。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州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协调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争议;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督察人员资格,发放和管理证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州政府的授权,对州政府所属部门和各县市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五)承办州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全州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
(六)组织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汇编工作。
(七)负责全州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审查、清理、公布等工作。
(八)承担大理州政府法律顾问室、大理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大理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昆明仲裁委大理办事处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部门重大决定事项的审查备案。
(十)负责指导全州12县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
(十一)完成州人民政府和办公室领导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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